您的位置: 首页 > 教学动态 > 正文

教学事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6日 15:20 浏览数:

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促进学校良好学风、教风、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在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特修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范围及分级

1、本规定中的教学事故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部门)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而产生消极后果的事件。

2、教学事故涉及范围涵盖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保障部门,教师、教辅及其他工作人员。

3、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方针、政策或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过重的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被学生投诉经查实且造成严重后果。

(3)任课教师未经学校教务处和系(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准许,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非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迟到、早退或离开工作岗位2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任课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漏试题造成不可挽回损失。

(5)考卷出题人未将试题按规定交有关负责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存在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6)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7)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8)因指导教师的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实训、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9)任课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将考试成绩拖延推迟一个月没有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严重影响教学运行。

2、教学管理类

(1)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教学管理部门因人为因素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3)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4)教学单位不按时报送教学计划、不按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教学任务、任课教师、教材等)而造成严重后果。

(5)对细菌性、病毒性等生物制品或易燃、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与使用不当而造成人身伤残或环境严重污染。

(6)未履行规定程序,擅自停开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增设新的课程。

(7)重订、多订、误购等教材造成积压,金额达5000元及以上。

(8)系(院)十个工作日内不报送或不更新学籍异动情况。

(9)毕业审核中对学生成绩弄虚作假。

3、教学保障类

(1)因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主管部门未能及时请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2)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卫生室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未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因延误治疗而造成严重后果。

(3)非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购置、维修或准备好教学设备,导致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而造成严重后果。

(4)由于没有进行硬件维护或软件安装、设置更新不及时,延误考试达30分钟及以上或造成整班考试失效或其他严重后果。

(5)非客观原因学校班车延误导致教师不能按时上课。

(二)较大教学事故,凡发生一以下情况,均属于较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未经系(学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舍弃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教学内容达1/4以上。

(2)未经系(学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任课教师未经学校教务处和系(学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找人代课。

(3)未经学校教务处和系(学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

(4)任课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一学期累计达2次;或学期内迟到、提前下课累计超过20分钟。

(5)监考人员迟到超过10分钟及以上;或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两份及以上;或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6)阅卷教师没有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超过规定时间7个工作日及以上;考试成绩录入并提交教务管理系统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纠正的人数超过5%。

(7)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开岗位或指导严重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8)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9)未经指导教师的同意,将学生的毕业论文、课程设计挪用做完自己成果发布或发表的。

(10)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被学生投诉经查实且造成不良影响。

(11)由于任课教师没有提前做好预备实验,或实验教师没有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导致学生进入实验室无法正常进行实验达20分钟。

2、教学管理类

(1)由于开课系(院、部)未及时向教材室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室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应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因放假或应急事件处理教学调度或通知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审查不认真,错发给部应该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4)开课部门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违规安排开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教学计划内的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5)对本部门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3、教学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2)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

(3)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文能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由于没有进行硬件维护或软件安装、设置更新不及时,延误考试时间达10分钟或使学生不能完成考试内容或部分学生考试成绩失效。

(三)一般教学事故,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开课后两周内仍未交教学授课计划表。

(2)任课教师或监考老师上课迟到5分钟及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上,每学期累计达2次。

(4)任课教师上课穿背心或拖鞋等衣冠不整的各种现象。

(5)未按教学要求给学生答疑,或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未安排一次答疑。

(6)未经教务处批准,以播放课堂授课录像的单一形式代替课堂教学,或以其他方式敷衍教学达2次及以上。

(7)教师上课或监考时间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8)教师课前未熟悉设备、软件操作或未准备上课内容而推迟讲课达10分钟。

(9)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或不讲评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10)变相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或辅导资料,并用不给学分或考试不及格等语言威胁学生而导致不良后果。

(11)由于任课教师没有提前做好预备实验,或实验教师没有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导致学生进入实验室无法正常进行实验达10分钟。

2、教学管理类

(1)随意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变动上课时间地点后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2)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推延造成不良影响。

(3)因安排不当或排课失误造成考试冲突或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教学保障类

(1)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或连续五个工作日未能巡视发现并报修,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2)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在上课时间,教学区违时响铃或广播违时播放影响教学正常活动。

(3)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未能按规定清扫。

(4)非客观因素应提供实训场所而未能提供实训场所,或应提供实训考试设施或软件而未能提供。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系(院、部)、部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登记,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事故登记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2、各系(院、部)及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组,负责本系(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事故等级,报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

3、各级的教学事故的处理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组织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院、部)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组进行裁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1、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1次,或较大教学事故2次以上,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本学年的业绩考核视为不称职。

2、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较大的教学事故1次,或一般教学事故2次以上,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被批为优秀。

3、凡事故的责任人,在1学年内出现教学事故1次,在全系(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优秀。

4、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对责任人实行缓聘、解聘或调离教学岗位;如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应报学校主管院长审批并发出《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

5、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通知书》、《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的副本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人事处和本人,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级、职称评定一级聘任等的依据。

五、申诉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提出申诉。

六、附则

1、本规定弟二、(一)(3)条所述教师上课迟到、旷课,如是不可抗拒原因(如交通意外、突发疾病或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所致,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

二O 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docx